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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1 0:36:00

年10月10日,张某春(女,56岁,)因为脐部出现红肿,到x医院就诊,于年10月10日做了CT检查,CT检查报告单显示:1、左肾类圆形低密度影,囊性病变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4、卵巢周围索条影,请结合临床。5、右侧附件区稍低密度影,建议进一步检查。

随后,张某春于年10月24日做了进一步检查,显示糖蛋白抗原高出正常值20倍,糖类抗原72-4高出正常值3倍。被告x中医院没有告知此两项检查指标的意义,在患者疝气非急症且非必须进行手术的情况下施行了脐疝修补术。

被告x中医院的误诊及施行脐疝修补术延误了患者张某春的治疗时机,造成患者张某春癌症的病情迅速恶化,被告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患者于年1月2日就诊于被告x大医院。

我们认为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手术没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原告要求我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支付的医疗费均是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并不是我院造成损害才产生的费用,均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于误工费,患者在我院病历记载是退休人员,没有工作,不会产生误工损失。关于护理费,原告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营养费没有任何医嘱,不同意赔偿。针对具体费用,均是治疗原告自身疾病发生,不应该由我院承担。

关于原告的损害后果,鉴定机构的鉴定是死亡,我们认为死亡并非损害后果,患者到我院是治疗脐疝,鉴定机构也认为关于脐疝的治疗是符合规范的,虽然事后说明右侧附件是卵巢癌,但是,当时患者没有任何症状,医院依据症状才能检查出来,没有症状无法查出疾病,即使鉴定机构认为存在漏诊过错,但是漏诊的损害后果是失去了尽快治疗的机会。

复发是原有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后才能出现的,可以证明原有的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漏诊是根据鉴定报告总结出来的,但是我们不承认我们有漏诊行为。患者最终死亡实际是卵巢癌疾病发展所致,并非所谓的漏诊造成的。

医方术前对于患者腹部CT可见右附件稍低密度影及肿瘤标记物明显升高未予重视,没有行进一步检查;出院也未告知患者方进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使患者“卵巢癌”失去尽早诊断及治疗机会,医方存在过错,属次要原因。

1、患者张某春,时年56岁,入院检查肿瘤标记物明显升高(CA739.1U/1),10月10日曾于医方行CT检查右侧附件区见边界清晰的椭圆形稍低密度影,医方未予重视,没有行进一步检查,在患者出院时亦未进行告知,医方存在过错。

2、年1月2日患者因“腹胀半月,加重1周”入外院。经过腹部彩超、盆腹增强CT多期增强、腹水找瘤细胞、肿瘤标志物等检查,诊断:卵巢癌?腹腔内肿瘤转移,盆腹腔、胸腔积液。

3、行试验性化疗后肿物及转移淋巴缩小、腹盆腔积液消失,肿瘤标记物水平明显下降,于年4月29日行肿瘤减灭术。后继续化疗。5个月肿瘤复发并出现肠梗阻等,病情逐渐加重。

4、于年3月31日死于卵巢癌晚期。患者于医方出院后2月在外院诊断:卵巢恶性肿瘤、多发腹腔转移,医方对于患者的腹腔肿瘤存在漏诊,与患者的病情发展可能存在相关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判决,被告x中医药大学附属x医院给付原告.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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