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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7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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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6日李某某因子宫粘膜下肌瘤至被告x医院,做经腹子宫全切除术,切下组织送检,出院诊断为:子宫颈多发肌瘤。医院、x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子宫肉瘤。李某某于年11月27日因病死亡。年3月1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合本案情况,酌定由x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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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引言

子宫肉瘤术后病理误诊为子宫肌瘤,导致病情加重后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高某、高某某等与x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一)年4月14日至4月21日李某某在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子宫粘膜下肌瘤。入院后李某某完善相关检查,进行B超、肝肾功及血尿常规、胸部正位片示心、肺、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等。同年4月16日做“经腹子宫全切除术”,切下组织送检,术中出血少,术后予以抗炎、止血、对症等治疗。出院诊断为:子宫颈多发肌瘤。出院医嘱:门诊随访,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禁房事、盆浴2月。

(二)年3月16日至11月30日,李某某因“子宫次全切术后1-年,发现宫颈占位9月”,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残端子宫肌瘤,于年3月20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残端子宫肌瘤及宫颈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诊断为:子宫梭形细胞瘤、盆腔感染。医院制定的放化疗方案,李某某进行了6周期化疗、25次化疗。放疗后,李某某出现骨髓抑制、心律失常、免疫力低下等症状。

(三)年6月8日至11月27日,李某某因“子宫肉瘤术后2年,化疗6周期,发现肺、腹腔多发转移半年”,陆续在x三医院治疗,同时进行放射治疗,行单药“多柔比星脂质体+异环磷酰胺+美司钠注射液”化疗,出院诊断为:子宫肉瘤术后放化疗后伴肺、腹腔多发转移放化疗及靶向治疗后;肠梗阻;癌性疼痛;贫血;中度营养不良等。李某某于年11月27日因病死亡。

三.裁判结果

根据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合本案情况,对高某、高某某、李崇高、吴志英的损失,本院酌定由x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参照x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元。年3月11日法院判决,x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高某某、李某高、吴某英支付.1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经咨询专家,专家查看其病历和治疗方案告知李某某,x医院存在错误诊断,导致李某某病情加重,于年11月27日因病死亡。高某、高某某、李崇高、吴志英认为,x医院治疗行为贻误李某某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病情加重死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精神损害,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在鉴定过程没有采纳其原始的切片作为依据,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予认可。但因子宫肉瘤发病率高,5年生存率仅为20%-30%,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不合理。即使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交通费和会诊费,营养费偏高,认可鉴定费,其余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请求依法判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在对李某某子宫肿瘤进行诊疗过程中,病理学诊断未能明确子宫肉瘤,造成误诊,存在一定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15%-25%。医院、x三医院对李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1.以案释法: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气手术,属时机选择错误。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病理活检将舌癌误诊为舌下溃疡,致延误治疗和病情加重。4.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5.医疗纠纷-肿瘤篇: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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