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治疗模式,着力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保障大病待遇。
引导患者优先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患者,适当提高其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保居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参保居民医药费用的补偿,除可支付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盈利率费用及因*策性亏损导致的基金分担支出外,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四、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筹集基金与上年度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预算分配如下:
1.风险基金。按当年新增筹资部分的10%预留风险金,保持累计风险金在当年筹集资金的10%水平。自年起,暂停提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风险基金,新增筹资部分的风险基金由我县自行管理;已提取的省级风险基金暂保留在省财*专户。
2.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资基金的5%左右或者按人均35元左右优先从历年结余资金中予以安排。
3.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资金的20%左右予以安排。含普通门诊、一般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额门诊、村医签约服务包、一般诊疗费等门诊补偿基金。
4.住院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的75%左右予以安排。即为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特殊慢性病住院、按床日付费、意外伤害、住院分娩等补偿基金。
5.结余基金。原则上,当年基金结余(含当年预留风险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或累计结余基金(含累计风险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
五、省内协议医疗机构分类
省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及*策性补偿比例。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乡镇执业的二级医疗机构、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评定为“医院”医院;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医院(含省市属医院、社会办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暂停协议或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完成注册登记但未与统筹地区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
省内不符合上述分类的其他医疗医院报销*策执行(急诊急救除外)。
六、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各医疗机构起付线,继续按照年规定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少于元,最高不超过元。
新增注册登记类协议医疗机构,在没有基础数据以前,省级三级、二级暂分别按照元、元,市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元、0元、元,县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元、元、元设置起付线。
新增注册登记类但未签订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当次住院费用×25%设置起付线,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对象、孤儿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医院除外)。
(2)补偿比例
注: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药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表1中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①参保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药补充药品”以及中医药类费用×10%;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
②在省内医院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在相应类别医疗机构比例的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在省内即付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没有实行即时结报回乡镇(园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补偿的,其补偿比例在相应类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县内Ⅰ、Ⅱ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保偿比例分别设定为80%、70%。Ⅲ、Ⅳ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如下:
注:1.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后,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2.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
保底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以及诊疗目录等目录限制。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包医院)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4)封顶线
参保患者当年住院(含省外)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为30万元。
2.省外非即时结报普通住院补偿
(1)医院住院补偿。
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高不超过2万元。*策内报销比例定为65%,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65%。同时执行分段保底补偿*策,即按照起付线至5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例40%、5万元至10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例45%、10万元以上费用保底补偿比例50%。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上述两种方法以较高的测算补偿额作为实际补偿额。医院(非即时结报)发生的特需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单价超过0元以上的费用、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非真实合理医疗费用等不纳入保底补偿计算基数。我县将医院视同省外非预警(非即时结报)医院,其余省外医疗机构(非即时结报)报销*医院*策执行。
(2)医院住院补偿。
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乡镇经医院名单及其补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保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知情。在患者或家属获得该项*策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法同医院。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医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补偿。医院住院(首次申报补偿除外)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县卫计委也可确定并增加名单。
3.跨省转诊患者通过国家新农合平台实现联网即时结报的普通住院补偿。经国家新农合平台开展跨省即时结报的,执行就医地诊疗、材料和药品等医保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补偿*策。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省的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目录由医疗机构HIS系统自动计算可补偿费用(即*策内费用)。*策内报销比例定为60%,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60%。同时执行分段保底补偿*策,即按照起付线至5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例40%、5万元至10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例45%、10万元以上费用保底补偿比例50%。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上述两种方法以较高的测算补偿额作为实际补偿额。医院医院即时结报的,*策内报销比例定为55%,保底补偿*策不变。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0元。妊娠或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封顶线计算基数。按病种付费补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服*、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2.对经调查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起付线标准同普通住院,14周岁以下(含14岁周岁)儿童与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按普通住院补偿*策执行;其他年龄段(蛇咬伤、精神障碍等行为能力有明显问题的除外)的,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一律按照40%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年封顶线为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3.因外伤申请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城乡居民医保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调查备用。
4.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5.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策执行。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七、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心统一管理,用于参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慢性病门诊费用和大额门诊费用的补偿。
(一)普通门诊补偿
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看普通门诊纳入补偿,县外门诊不纳入此补偿。
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补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村级门诊50%、乡镇门诊50%、县级门诊40%。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村、乡、县分别为15元、30元、30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补偿封顶额提高2元)。以户为单位,人均年补偿封顶额为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使用,全年最高补偿额为元乘以其家庭成员人数。
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其中:“一般诊疗费(乡镇级)”收费10元/人次,报销8元,患者自付2元;“一般诊疗费(村级)”收费6元/人次,报销5元,患者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单独计算,不计入患者的年补偿封顶额。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须纳入签约服务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此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按55%(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例提高至60%,家庭医生有偿签约服务对象再提高至65%)计算,补偿金额每人年累计封顶线为元;患多种常见慢性病,每增加一种慢性病,年封顶额增加0元,最高年封顶额为0元。对慢性病门诊实行保底补偿,对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30%的按真实合理的总费用的30%给予保底补偿。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缔组织病、肾病综合症、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脑性瘫痪(小于7岁)。
2.特殊慢性病,此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可定期累计,其可补偿费用执行医院普通住院补偿*策(含保底补偿*策)。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症期)、器官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在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针对该病必需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三)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达到0元以上又不属于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此补偿。参保年度内门诊医药总费用0元以上的部分按40%比例给予补偿,年封顶额元,一年结报一次。
慢性病及大额门诊均需提供发票原件及医药费用清单。
八、转诊
(一)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普通住院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例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8小时内有效)。
(二)医院就诊。医院转诊的,普通住院*策性补偿比例在本文前述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的(急诊急救除外,医院住院需在出院前医院备案),补偿待遇(含保底补偿)在本文前述规定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三)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须办理转诊手续,转医院出具。凡未办理转诊的,*策性补偿比例(含保底补偿)在本文前述规定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下三类情况之一可不办转诊但在乡镇(园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时须填写省外就医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或证明:
1.在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记录。
2.因急诊、急救在医院就近住院。
3.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县域外未经转诊补偿*策实行三个月的宣传过渡期,自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九、其他补偿和规定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版)》和《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版)》内的药物,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范围。
(二)院外检查。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医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策规定报销。
(三)院前检查。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四)控制Ⅰ类、Ⅱ类、Ⅴ类医疗机构过度收治不设起付线患者。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15%以内(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除外、县三院仅统计五保户)。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补偿费用,医院承担,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公式:(不设起付线比例-X%)×医院参保住院人次数×次均住院费用×70%。
参保年度内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医疗机构或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须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除外。
(五)严格控制“三费”过快上涨。三费控制办法遵照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费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基层秘〔〕号)执行,自年起县域内医疗机构次均三费同比涨幅控制幅度与本医疗机构按病种(床日)付费执行率、住院实际补偿比、县域外住院人次降低、下转乡镇住院人次比例等指标挂钩,三费涨幅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六)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七)新生儿参保补偿。对于参保年度内出生未参保的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或者一方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另一方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将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待遇;父母仅有一方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可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但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待遇的50%;父母双方均未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或者父母仅有一方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且户口落在我县境内的,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补缴个人及各级财*补助的全部费用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待遇。
对于符合自动获取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或职工医保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八)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十一)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外,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十二)在审核非即时结报的医疗费用过程中,凡未明确标注材料为国产或进口,单价超过元的,一律按照进口材料审核。
(十三)参保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元,每具小腿假肢为元,参保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元。
(十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6号)执行。
(十五)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保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院住院补偿*策执行。
(十六)家庭医生有偿签约服务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策分别按相关*策执行。
十、补偿程序
参保门诊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当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村卫生室的门诊补偿应在门诊补偿登记表签字,并留有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心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等材料。
参保居民在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时在该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在县外等非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持医药费用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身份证、个人存折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乡镇(园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乡镇(园区)经办机构受理后初审,再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由乡镇(园区)经办机构进行公示,兑现居民医疗费用补偿金。
参保居民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报补截止时间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
十一、其他
(一)本方案自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方案相冲突的,以本方案规定的为准。
(二)本方案由肥东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附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
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物价*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5.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3.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4.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5.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非治疗性膳食费。
7.鲜花与插花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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