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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两村民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被判刑作案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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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鄄城法院审结两起非法狩猎案,涉案人员被判处拘役、责令赔偿损失并没收作案工具。

(图源自网络)

法院经审理查明,鄄城县某村村民王某某采取架设捕鸟网的手段,非法狩猎啄木鸟、斑鸠等“三有”野生保护动物39只,造成损失元。

鄄城县某村村民申某某在禁猎期采用强光灯照、气枪打、细狗追咬等方法,在禁猎区内非法狩猎野鸡、野兔、斑鸠等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17只。

法院认为,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王某某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损失,遂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五张黑色捕鸟网),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责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申某某违反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获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申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扣押在鄄城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黑色气枪一支、疝气灯一台予以没收,气枪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对以上判决,王某某、申某某表示服判。

法院在此提醒: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构成犯罪。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来源:菏泽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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